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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在预缴地无需预缴税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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