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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变更税号,汇算清缴,电子发票,各种热点问题您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0-08-20 12:43:15阅读量:41
征管问题
1.取得“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存量企业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
答:取得“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和变更。
纳税人在“三证(五证)合一”后,国税部门不会自动变更为新的纳税人识别号,需要纳税人到国税办理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在国税没有申请过任何发票的企业可以使用一证通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识别号变更。而在国税有过票种核定的企业只能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
建议纳税人在月初申报完成后再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国、地税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变更登记后信息将于另一方税务机关共享,但需要纳税人进行确认,所以纳税人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后也需要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变更税号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问题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例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支机构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十四条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应该由总机构统一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不需要备案。
2.企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3.企业租入办公用房,如果是在2016年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租金,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如果企业在会计上是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的,那么也应当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期分摊确认租金支出,与税法规定不存在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在会计上于支付租金当期一次性扣除了,则应填写年报表A105000“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栏次进行纳税调增。
4.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都需要报送那些报表?
答: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总机构以及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总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样为A105000,表内不设置勾稽关系)。
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分支机构无需填写基础信息表。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费用中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此处“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指委托方发生的费用还是受托方发生的费用?
答:指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7.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如果符合条件仅对项目所得减免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符合减免条件,则仅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8.企业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财务报表中出现了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所有企业都需要报送吗?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的公告》(公告〔2012〕12号)规定:“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三)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增值税、消费税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企业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义务同时提供纸质的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如果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是否填写附列资料?填写主表第10栏时,是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符合差额征税政策的应税服务,如果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不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小规模提供符合差额征税政策的应税服务,如果同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填写主表第10栏时,应当填写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
4.拍卖行受托拍卖金银首饰,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因此,拍卖行受托拍卖金银首饰属于零售环节,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5.从什么时间开始,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和稽核比对时限延长为36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6.植物养护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