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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0-08-06 08:21:18阅读量:301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或者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