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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1-06 15:54:30阅读量:636

(一)公司对雇员和对提供劳务的非雇员承担旅游费的,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 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为投资人及其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旅游费用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所以,公司为投资者、其家庭成员以及相关人员承担旅游费支出,应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