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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风险提示:失控风险篇

发布时间:2019-10-14 17:30:08阅读量:968
在我们个人理财投资领域,常见的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房地产)、金融投资(包括证券、信托)。从2016年两会总理工作报告特别提到了一种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起,社会巨变、经济转型之下,我们已经悄然进入了一个股权投资时代。
作为追求资产有效配置、保值增值的投资者,对于日益“平民化”的股权投资,特别是它的失控风险,有必要重点关注。
一、认识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

按投资人持股比例的不同,投资方式可分为参股(持股低于50%),控股(高于50%)、各持50%。
股权投资人主要是通过持有被投资对象的股权,享有相应权利,从而最终实现投资收益。
二、认识股权投资失控风险
根据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可能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极端的情况是:大股东大权独揽,小股东对于所投资企业事项没有表决权,导致无法参与经营管理,对自身利益无法有效维护。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特别是不参与日常公司管理的股东,通过任命、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企业事务,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或措施的约束,相关人员出现失职或滥用权力的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的重大损失。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由于矛盾方的表决权势均力敌,哪一方都无法获得多数票,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股权投资失控风险防范提示
对于参股形式
投资方应通过积极行使股东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控股形式
投资方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奖惩机制。
对于50%持股形式
投资方可以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或约定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表决权数等,来防止僵局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