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一
发布时间:2020-06-30 05:15:47阅读量:269
问:我是上海一家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二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财税2019第13号通知第一条和2019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二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5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75万元[(25×3%=0.75)],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