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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0-08-24 11:32:35阅读量:3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提醒: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来源:税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