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八条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