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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开市满一年 哪些税务事项需注意?

发布时间:2020-11-06 03:10:45阅读量:7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投资者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取得限售股时,应将其实际成本,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所确定的买入价进行比较,以较高者确认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来说,53号公告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作为扣缴义务人,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员工行权时,需要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分开核算,分别缴纳税款。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