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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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