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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股票划拨如何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1-07 00:31:00阅读量:991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仅仅根据描述是无法判断贵公司是否“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需要企业自己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满足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从而实现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