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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如何更合理筹划?干货干到怕你看不懂!

发布时间:2020-03-17 10:53:08阅读量:699

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 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 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 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 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 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 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雷区1:36001元——38566.67元

雷区2:144001元——160500元

雷区3:300001元——318333.33元

雷区4:420001元——447500元

雷区5:660001元——706538.46元

雷区6:960001元——1120000元

某居民个人2019年度,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其他综合所得)8万元,减除费用6万元,自行缴纳 三险一金1.5万元,子女教育费专项附加扣除0.6万元(500元×12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4万 元(2000元×12月),住房租赁专项附加扣除1.8万元(1500元×12月),则:

情形一:取得年终奖4万元

1. 取得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8万元-(6+1.5+0.6+2.4+1.8)万元=-4.3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

年终奖所得缴纳个税:

先找税率:4万/12=0.33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再计算年终奖所得缴纳个税:4万*10%-210元=3790元

总共缴纳个税:0+3790元=3790元

取得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缴纳个税:(8+4)万元-(6+1.5+0.6+2.4+1.8)万元=-0.3万元, 不需要缴纳个税

取得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税3790元;取得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税0元,两者缴纳个税相差3790元。

情形二:取得年终奖10万

1.取得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8万元-(6+1.5+0.6+2.4+1.8)万元=-4.3万元,不需要缴纳个税

年终奖所得缴纳个税:

先找税率:10万/12=0.83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再计算年终奖所得缴纳个税:10万*10%-210元=9790元

总共缴纳个税:0+9790元=9790元

取得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先找税率:(8+10)万元-(6+1.5+0.6+2.4+1.8)万元=5.7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 2520元,再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缴纳个税:5.7*10%-2520元=3180元或3.6万*3%+(5.7-3.6)万*10%=3180元(用不用速算扣除数计算结果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员的年终奖在加计扣除范围内,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年终奖的 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年终奖,也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范畴。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照年终奖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020年12月31日之后,可按照年终奖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的, 也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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