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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055号)有关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企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企业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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