症状分析
A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A公司实现利润1200万元。同时,该公司积极从事公益事业,2019年捐出多笔资金,具体的捐赠情况如下:
(一)A公司通过W基金会捐款150万,用于建立某希望小学。W基金会向A公司开具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150万元。
(二)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A公司向当地某学校捐款5万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该学校银行账户。
A公司的张会计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捐赠资金进行了全额扣除155万元。
病因确定:
A公司2019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全额扣除不符合规定。
诊断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经确认,W基金会属于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建立某希望小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A公司通过W基金会捐款150万用于建立某希望小学,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A公司年度利润1200万元,计算扣除144万元(1200×12%),144万元<1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可扣除144万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当年不得扣除的6万元(150-144),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A公司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向当地某学校捐款5万元并非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此该公司直接向当地某学校捐款5万元不得扣除。
最终结论:
A公司可扣除144万元捐赠支出。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1万元(5+6)。
处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通过公益慈善捐赠等活动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国家也为此出台了相应税收政策来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在相关政策的把握运用上,企业必须要做到全面细致。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才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而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具体范围,该条例第五十二条给予了明确: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企业要及时掌握国家出台的最新政策,譬如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来源:大连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