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办理材料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清税申报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提交)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提交)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发票领用簿》 |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1份 | ||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 1份 | ||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