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点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所达成的总成交价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