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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在校研究生,是否可以按照总局公告2020第13号文件计税?
发布时间:2020-10-27 09:15:08
阅读量:386
对于当年已经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暑假实习期间继续在本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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