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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这张发票还能按规定抵扣进项?

发布时间:2020-11-05 02:00:40阅读量:90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提醒】2018年6月30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桥、闸通行费没有上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要求
来源: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