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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狂欢后,卖家要防范这些财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9-11-18 15:42:19阅读量:68
“双十一”狂欢后,卖家要防范这些财税风险! 2019年“双十一”余温渐退,卖家“满载而归”,高兴之余,其中的财税风险不容忽视。促销形式多种多样,交易实质要厘清“11月11日0:00~0:10,买一赠一”“积分抽奖”“付定金最高抵400元”……“双十一”的促销活动多种多样。“厘清各种促销活动的业务实质,是店家进行税务处理时,最需关注的事项。”专注电商细分领域的财税专家欧阳翠华老师分析如下。买一赠一或买多赠一
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答复: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会计分录的处理上按企业所得税上的分解或分配收入,按相对应的商品实际成本来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税金填写。在月度增值税申报表上,视同销售专栏上填写相应赠品的销项税金 积分抽奖“双十一”期间,很多品牌商品虽然没有价格折扣,但是会有签到送积分的活动,达到一定积分后给予抽奖机会,中奖者可以获得不少赠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沈林武分析,卖家采取“积分抽奖”方式赠送商品,商品所有权已经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理,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由于其与购买商品无关,不属于“买一赠一”行为,属于视同销售,商家应按照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积分返点、返利积分返点、积分返利就是客户在使用时抵现,其实质相当于“销售折扣”, 由于税法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策】规划并设计好促销方案,并重点关注与销售折扣配套细节,财务上做好应对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积分购买”,同时在发票上“金额”栏中注明折扣额,折扣额刚好是“积分购买”的货款部分付定金最高抵400元10月21日0时,天猫“双十一”活动拉开帷幕。11月11日之前支付定金,11月11日当天,支付尾款时,定金翻番、最高可抵400元。此种模式下,货款分两次收取,店家应关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店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缴付尾款、完成消费的当天。同时,店家需在12月增值税申报截止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对于抵减的金额,属于折扣销售,需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最后,欧阳老师提醒卖家,对于销售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应税商品的店家,需注意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将面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货物与应税劳务”应与交易商品保持一致,不得应消费者或合作公司要求,随意变更品名和金额,正确且据实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