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即7月14(含)日以前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7月15(含)日以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新的税收政策。网签合同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录入:
(1)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