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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单位购买口罩发放给员工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防护使用,取得的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0-07-02 04:17:30阅读量:655
答:可以。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比、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