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瑕疵的纠纷: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公司的成立日期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出资人取得股东的资格。但是,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存在隐名出资的形式,这将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带来主体瑕疵纠纷,主要包括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纠纷和名义出资人股权转让纠纷。二、客体瑕疵的纠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客体就是股权。司法实践中,股权的瑕疵纠纷使股权转让不能顺利进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受让方往往会利用欺诈、显失公平或者没有获得优先受让权等理由,使股权转让不成立。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瑕疵所引起的股权纠纷逐渐呈增长的趋势。三、内容瑕疵的纠纷: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内股权转让的内容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瑕疵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内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而转让股权所产生的纠纷,另一种是不符合公司章程约定而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对于我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譬如:转让股东通知义务的履行要求、强制购买条件的形成方式、优先购买同等条件的形成与认定等等。争议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区分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股权对外转让体系中的地位与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