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会计通